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财保47号
申请人: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潍坊高新区科技商业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9871537F。
法定代表人:马前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系该公司员工,1975年7月26日生,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611022660。
法定代表人:马芳彦。
申请人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19074.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申请人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6519074.2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