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276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芬,盘锦市兴隆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柏胜,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原告住院各项损失58869.96元”变更为“请求赔偿原告住院各项损失15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山东科源工控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原告已预交),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