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鑫泰基础处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1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陵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宁津县鑫泰基础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正阳路南首东侧。
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鑫泰基础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鑫泰基础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