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464号
原告:山东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