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481行初36号
原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处理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