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544号

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尚贤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沙河街道高铁站南侧联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节用路西侧、兼爱路南侧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节用路西侧、兼爱路南侧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彭晓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徐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