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35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尚贤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高铁站南侧联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期间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滕州市联迪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2200万)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滕州市联迪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2200万)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