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6484号
原告: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尚贤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高铁站南侧联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瑞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渤瑞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刘廷,被告联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渤瑞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联迪公司支付渤瑞环保公司处置费用19937670元及违约金(以19937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联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渤瑞环保公司与联迪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联迪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渤瑞环保公司集中收集、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现渤瑞环保公司依照协议中联迪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协议约定处置费用以实际转移量为准,渤瑞环保公司转移危险土1857.61吨、残渣3591.21吨,处置费用合计19937670元。虽经渤瑞环保公司催要,联迪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处置费用19937670元。
联迪公司辩称,不同意渤瑞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联迪公司并非适格的签订合同主体,无权签订相应的处置协议,案涉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退一步讲,若法庭认定联迪公司与渤瑞环保公司之间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成立且生效的前提下,渤瑞环保公司的诉请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联迪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案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并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应属无效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载明的合同数量与合同价款与现有的合同数量与合同价款相差巨大,联迪公司作为与该土地及该废物无任何关联的单位,要求联迪公司支付巨额的款项违反了公平原则;渤瑞环保公司作为无害化处置单位,其合同义务包括装车、运输、贮存及安全无害化处置,在本案诉讼前并未告知其处置的最终进展,尚未达到付款节点,渤瑞环保公司并未完成委托事项,无权要求支付款项,更无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渤瑞环保公司要求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与公证书载明的送达时间2021年7月13日相互矛盾。综上,请求法庭驳回渤瑞环保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渤瑞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21年3月17日,渤瑞环保公司与联迪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就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辅中教育区土建施工中发现的原滕州市恒辉食品有限公司宗地掩埋的危险废物,现由联迪公司对接委托渤瑞环保公司集中收集、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等事宜达成一致,渤瑞环保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单位,负责危险废物的装车、运输、贮存及安全无害化处置,联迪公司需积极配合渤瑞环保公司危废处置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秩序维护及其周边群众关系协调,为渤瑞环保公司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并配合渤瑞环保公司过磅工作。查处危废(残渣)处置量约230吨,以实际转移量计算,处置价格为4000元/吨,包装方式为吨包,处置方式为焚烧;查处危废(污染土)处置量约500吨,以实际转移量计算,处置价格为3000元/吨,包装方式为吨包,处置方式为焚烧。渤瑞环保公司为所处置的危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迪公司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按照实际过磅量经双方确认后计算,联迪公司在收到渤瑞环保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15日内,以电汇方式付清处置费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31日;合同期满且联迪公司付清处置费用后本合同自动终止。联迪公司应如约按时足额向渤瑞环保公司支付处置费,每逾一天,应按应付处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渤瑞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渤瑞环保公司、联迪公司均在该《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中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经渤瑞环保公司与联迪公司、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渤瑞环保公司共计转移查处危废(污染土)1857.61吨、查处危废(残渣)3591.21吨。结合《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处置单价,联迪公司应支付渤瑞环保公司处置费用共计19937670元。之后渤瑞环保公司向联迪公司开具了1993767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7月13日渤瑞环保公司向联迪公司送达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联迪公司拒绝接收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6月30日,渤瑞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联迪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鲁0481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执行,渤瑞环保公司为此支出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过磅单、转移明细表、(2021)鲁滕州证民字第1425号公证书、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鲁0481财保54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渤瑞环保公司与联迪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该合同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渤瑞环保公司、联迪公司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渤瑞环保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危废转移处置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迪公司应当支付渤瑞环保公司处置费用共计19937670元。对于联迪公司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现渤瑞环保公司要求联迪公司支付处置费用199376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联迪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联迪公司应向渤瑞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天按照应付处置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结合渤瑞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将违约金酌定为,以应付处置费用19937670元为基数,自联迪公司拒绝接收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15日起,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费用19937670元;
二、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937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26元减半收取为70713元,由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晓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徐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