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东沙河镇康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81民初3742号
原告:***,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东沙河镇康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良,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亮,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义,村主任。
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凡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永,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滕州市东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康村村民委员会、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干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