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1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牛君杉,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庆收,男,1964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411执50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