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1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一审被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34242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74498228。
法定代表人:张福才,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4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交的一审庭审笔录并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尚不能证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亦不能证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据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庆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