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180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肖庆收,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34242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高煜阳光100住宅小区临街门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74498228。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高煜阳光100幢1单元1层0001001号(合同编码:410400201508180001)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