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村南。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高煜阳光100住宅小区临街门面二楼。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盛浩,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利息及罚息42.50586万元,共计402.50586万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共同负担。因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金融理财经营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无权处置,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在首封案件中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02.50586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