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1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村南。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盛浩,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办理的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未来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411执恢1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