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

聊城市福利达钢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4民初866号
原告聊城市福利达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聊城东***法律服务所。
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福利达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聊城市福利达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福利达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