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2585号
原告:荣成碧海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2008547W,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乔,该公司总公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山,荣成市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2606566H,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苑小区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熙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碧海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鹏城公司)与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海鹏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山、被告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慕熙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海鹏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更换修复电缆费用458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隆泰公司购买原告院内的蜀侩、龙柏树木栽种,双方约定被告隆泰公司负责到原告院内挖树和运走树木,每棵树木按20元卖出。2019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隆泰公司将原告大门口靠近东围墙的电缆挖断,造成从上午10时30分到下午7时整个碧海鹏城小区断电,电业公司抢修更换电缆花费4580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该笔经济损失。
隆泰公司辩称,挖掘机是被告**的,**找其司机刘喜军进行操作挖树造成电缆被挖断,我公司无过错,我公司与**间是承揽关系,应由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原告现场未设计警示标志,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有过错,因此我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辩称,我与隆泰公司间系雇佣关系,隆泰公司雇佣我的挖掘机挖树是按时计费,到哪儿挖树、挖哪棵树都由被告隆泰公司现场指挥安排,并且挖好的树都由隆泰公司运走,我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隆泰公司购买原告院内的蜀侩、龙柏树木栽种,双方约定被告隆泰公司负责到原告院内挖树和运走树木,每棵树木按20元卖出。2019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隆泰公司雇佣被告**的挖掘机(司机刘喜军)在挖树时不慎将原告大门口靠近东围墙的电缆挖断,造成从上午10时30分到下午7时整个碧海鹏城小区停电,当日由威海聚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抢修更换电缆共计花费45800元,现为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隆泰公司提供现场照片二张,被告**提供照片三张,证实原告在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电缆被挖断。
本院认为,被告隆泰公司购买原告的树木栽种,在挖树时雇佣被告的挖掘机进行操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电缆被挖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雇主隆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电缆被挖断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以被告隆泰公司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荣成碧海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缆维修费用22900元。
二、驳回原告荣成碧海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碧海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