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财保6号
申请人: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苑小区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明。
申请人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33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6121××××4480;2、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2703××××0351;3、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武都路支行、账号:8113××××280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33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账号:6121××××4480;2、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2703××××0351;3、被申请人兰州国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武都路支行、账号:8113××××2801)。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