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苑小区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刚。
原告***与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晓庆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丽萍
书 记 员 张俸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