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23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2422936。
法定代表人:张连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孙武路立交桥南58号。
负责人:许树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