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421号之一
原告:青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化路30号-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LXLTO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号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24229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与联通路交叉口东200***五金型材市场2号沿街房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2XQ9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淄博众智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金烯路北首江浩物流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9G80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绿色新舒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园御园17号楼1单元负一层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65078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青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淄博众智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色新舒空调有限公司、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淄博众智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色新舒空调有限公司、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淄博众智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色新舒空调有限公司、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