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2748号
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202Y。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