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