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858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
人民陪审员  肖传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