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294号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