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8586号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
人民陪审员 肖传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