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84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846号执行裁定书,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85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