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曾用名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40号
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曾用名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康泰路东、诗仙路南瑞园路西天玺小区5号高层商住楼0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N2CP9X8。
负责人:黄体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康培培
书 记 员  赵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