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