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8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56020Y。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宏恒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8586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