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海明菲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第4栋1-3层12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绪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4栋1-3层2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姜亚林,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海明菲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海明菲经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海明菲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