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沂源县县城沂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81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海安长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459430。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7946372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186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