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23执1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6)鲁03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