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保98号
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尚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祥,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元。已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20)鲁1321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