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8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魏齐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29382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687389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