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6409号
原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对所施工的辛集镇凤凰社区两户沿街楼进行加固并赔偿由原告已经加固三户沿街楼的经济损失8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被告**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