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4835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董事长。

被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尚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祥,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9517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是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临沂昊泉硅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办公楼建设工程中的土建、安装及室内工程,明确约定价款为406.657万元。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7月1日,被告仅支付原告207.14万元,尚欠原告199.517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临沂昊泉硅砂科技有限公司实为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与(2020)鲁1321民初1029号审理案件重复,系对(2018)鲁1321民初4280号发回重审案件的重复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晓龙

审 判 员  刘 韬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