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07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