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07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