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3950号
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尚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雁,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善和,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