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3950号

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尚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雁,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善和,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