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572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68738977E。
法定代表人:肖雪萍,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保全担保(保单号:012137132401040200001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