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607号
申请人: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26292T。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青岛中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海。
被执行人:荣成市恒顺仓储冷链海产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4U0E12。住所地荣成市寻山镇墩西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202539.63元。
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于2021年4月3日将此款项打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已被其他案件保全,暂不具备支付条件,若具备支付条件后申请支付即可,现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