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茯苓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9层A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茯苓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福元路南浦国际金融中心19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沁圃,该公司执行董事。
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茯苓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13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河南茯苓影院有限公司以其放置于河南工程学院(龙湖校区西区)的放映机设备、中央空调、LED屏幕等物品抵偿给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所欠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雪迟
书记员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