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9层A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海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10.937256万元(租赁场所占用费1568584.08元、违约金255779.95元、公摊电费237560.53元,案件受理费191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262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