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2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环海路302号东。
法定代表人:朱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秀,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本尧,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刘静,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由上诉人威海雨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秋
审判员 马树芳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颖霞
书记员邹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