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315号之二 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城建筑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