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315号之二
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城建筑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翰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