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青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兴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付家坊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东南山小区212号楼404室。 上诉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兴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