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981号
原告:***,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青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48岁,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计4564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5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