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981号 原告:***,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青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48岁,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计4564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5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