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431号
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2637311L。
法定代表人:柴德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胜利油田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鑫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8055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东营市鑫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富珍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美
人民陪审员 谭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