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东营市鑫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431号

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2637311L。

法定代表人:柴德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胜利油田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鑫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8055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东营市鑫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富珍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美

人民陪审员  谭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