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功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胜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峒胜,经理。
上诉人文功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文功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文功顺住东营市东营区东八路一号沉砂池,本案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东营市广南水库东八路以东1号沉砂池炸药库中心路以北,可见本案上诉人文功顺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东营市广南水库东八路以东1号沉砂池,上述区域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碍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文功顺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东营市广南水库东八路以东1号沉砂池,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