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亚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库尔勒正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晚报社旁圳坤商务楼1栋B座2-1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正威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287,531.86元,执行费4,213元。
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20)乌仲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乌仲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强
审判员 张 剑 飞
审判员 敖 其 尔 加 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尔旦江·吐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