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559号
申请保全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2425260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华东银座商务中心C座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031031620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559号
申请保全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72425260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华东银座商务中心C座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031031620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